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200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学生,群众,现就读于****大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滦平县**镇**村**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时许,在滦平县**镇**村王某家,王某乙与李某甲在玩牌过程中发生口角,李某甲将桌子掀翻,桌子上的牌九打到了王某乙的头部,王某乙击打李某甲面部一拳,二人随即被众人拉开,后王某乙回家,李某甲追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弟弟王某甲来到现场,因对李某乙之妻姜某某辱骂王某乙等人的行为不满,欲拿砖头打李某乙之妻,被于某某抢走砖头后,王某甲在王某家院外面拿了一块石头扔向李某甲之妻及李某甲方向,石头打到了李某甲的腰部,2020年4月1日,经滦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