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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榆中县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汉族,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甘肃省榆中县**小区**室,务工人员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7时许,在榆中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吴某某用手将张某某推搡了一把,王某乙见其母跟被害人发生争吵,对张某某头部、胸部进行殴打,后被吴某某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冲过来在张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将张某某打倒在地。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2月8日,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医疗及其他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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