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苏省东海县人,住东海县**镇**村。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唐某甲与唐某乙系姐妹关系,两家均在集市上贩卖活鸡,因生意竞争产生矛盾。2020年7月6日早上,唐某甲、王某甲夫妇与唐某乙、王某乙夫妇在郯城县泉源镇泉源中心小学西侧集市上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打斗,王某甲将王某乙耳朵咬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