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2028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现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道**洗浴内。1994年1月19日,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十一年,减刑二年三个月十九天,于2000 年4 月1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市红桥区和苑绵和园小区保安室值班,当晚该小区门口进出机动车的通道均被业主车辆堵塞,当晚23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在该小区朋友家吃饭饮酒后,因朋友家人生病需送医院就医,由于接送病人车辆无法进入小区,王某乙让王某甲挪开堵塞通道的车辆未果后,与王某甲发生口角,进而殴打王某甲,王某甲对王某乙进行拦挡,王某乙随后倒地,王某甲随之倒地,趴伏在王某乙身上,随后双方被劝解开,王某乙因左脚踝疼痛坐地不起,其妻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张某某拨打120救护电话,将王某乙送至医院医治,民警将王某甲带至派出所。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1、王某乙左踝内、外踝骨折,系轻伤一级。
2、王某乙左内、外踝瘢痕,系轻伤二级。
后经天津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左内、外踝骨折符合左踝关节剧烈旋转形成,为间接暴力所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受到暴力攻击时,为避免被伤害而实施的拦挡行为,是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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