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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9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3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新房子村环宇海洋大酒店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两人在酒店门口互殴,致王某乙鼻部受伤。经鉴定,王某乙鼻中隔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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