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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猪杂粥与朋友肖某某、王某乙等人一起吃宵夜期间,与王某乙因赌约问题发生纠纷。王某甲使用红酒瓶向王某乙的头部砸去,肖某某见状则过来劝阻王某甲。在劝阻过程中王某甲与肖某某一起倒地,王某甲站起来使用一啤酒瓶连续2下砸向肖某某头部,并把啤酒瓶砸破。啤酒瓶被砸破后,王某甲拿着破啤酒瓶向肖某某头部划去造成肖某某脸部划伤,之后双方被现场朋友劝开并离开现场。肖某某到南海区**医院治疗,王某乙报警求助。2020年8月4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8月8日王某甲赔偿给肖某某十万元,取得被害人肖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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