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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攀枝花市西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1日凌晨,王某甲和张某某接到胥某某电话邀请后来到西区攀钢家属区川香醉卤冷淡杯店,王某甲看到李某某便去李某某所在酒桌处敬酒。敬酒过程中,王某甲与王某乙发生口角经朋友劝解后,王某乙离开李某某所在酒桌来到胥某某所在酒桌处喝酒,王某甲在李某某所在酒桌处敬完酒也回到胥某某所在酒桌处,王某甲与王某乙再次发生口角,王某甲拿起酒杯将酒泼到王某乙脸上,王某乙、王某甲两人相互厮打,王某甲从裤包处拿出折叠刀乱挥,将王某乙手臂、头部、右眼眶部划伤。

2020年11月13日,经攀枝花市西区物证鉴定所鉴定,伤者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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