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4********,汉族,小学肄业,广东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东陇镇赤洲管区**巷**号。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 2019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受害人赵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微信网友(微信账号UD**** ,微信昵称科技定位服务)购买定位服务。微信网友以缴纳激活码、保证金的名义,让受害人通过微信群发红包的形式先后将3060元发入群内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利用其弟弟王某乙的微信(微信号qq114634****)帮助诈骗嫌疑人在微信群内收取受害人被骗的资金3060元后又通过微信转入自己的微信(微信号weixih****)内并提现到微信捆绑的招商银行卡(银行卡号:62148320********)内,随后将受害人被骗的资金3060 元通过嫌疑人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扫码形式转给对方,从中赚取8%的利润244.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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