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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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邵东县**镇、**镇危房改造过程中,无故拒不支付工人王某丙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份的工资25600元、尹某某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份的工资13670元。2019年12月18日,邵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其仍拒不支付王某丙、尹某某二人的工资共计39270元。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支付结清所欠民工工资39270元,并于2020年3月25日自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乙、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尹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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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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