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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兰州市安宁******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担任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及由甘肃**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由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兰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负责经营管理甘肃**有限公司**基地期间,拖欠**基地种植养护农民工、领工队长刘某某等399人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工资共计574525.08元,其中,拖欠刘某某21000元、王某乙18000元、赵某某18000元、张某某15600元、唐某某18000元、朱某某18000元、王某丙18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后,2017年10月12日,刘某某等人向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调查后,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18日向兰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下达了凉人社监令字[2017]17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2017年10月23日18时前进行整改。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称兰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甘肃**有限公司,该**基地拖欠工资应由甘肃**有限公司拨付,兰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支付。2017年10月31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凉州区公安局。2017年12月15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进一步调查后,于2017年12月25日向甘肃**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下达了凉人社监令字[2017]30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2017年12月27日18时前进行整改,但甘肃**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对拖欠工资未按整改要求支付。2018年1月16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凉州区公安局。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兰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未支付拖欠刘某某等399人工资574525.08元。2020年5月6日,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证实同日兰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甘肃**有限公司**基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所拖欠工资已付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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