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重庆市铜梁县**街道**大道**号**栋**。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3 月,在儋州市**镇**2#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分别从**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王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宋某某等26 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15380元。
其中**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7月1日,累计支付王某甲工程款8998265元,支付比例已达90% 。在该工程中王某甲拖欠颜某某等16 名工人共计363553元工人工资;**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1日向王某甲支付或代王某甲支付工人工资共计3960736元,支付比例已达90%。在该工程中王某甲拖欠屈某甲等9名工人共计283627元工人工资;王某甲与**公司因工程量结算存在纠纷,王某甲拒绝配合**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导致在该工程中王某甲拖欠宋某某等3 名工人工资共计68200元。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1日、18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五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王某甲,指令王某甲于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拖欠上述工人工资。经责令后,王某甲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共计715380元。
2020年4月27日,儋州市公安局决定对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20 年6 月4 日,王某甲在西安火车站北站被民警抓获到案。
2020年5月8日,**公司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代王某甲支付拖欠宋某某等3 名工人工资62000元,王某甲于2020年5月18日支付拖欠万某某工资6200元;2020年6月18日,王某甲妻子彭某甲代王某甲支付拖欠剩余全部工人工资共计647180元,并取得了25名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电子回单、公证书、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收据、谅解书、**2#岛首二期2-05-1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付款明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证明、借款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劳动监察投诉书、被拖欠的工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欠条、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拖欠工资明细表、短信截图;
2.证人彭某乙、黄某甲、何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甲、张某某、钟某某、李某甲、颜某某、浦某某、黄某乙、刘某甲、穆某某、齐某某、尹某某、杨某乙、章某某、马某某、叶某乙、屈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乙、顾某某、屈某乙、宋某某、万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被害人宋某某等26名工人工资总计71538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被害人宋某某等26名工人工资总计715380元,获得了25名工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王某甲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对王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水龙
书 记 员:麦艳荣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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