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沙河市**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5月18日判决王某甲、李某某赔偿王宇航本金88029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多次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18日至4月4日三次对王某甲行政拘留,其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亦未及时报告财产变化情况。经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沙河市**局工作,有固定收入,其名下银行账户陆续有资金入账。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李某某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王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