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工地活动房(工棚)内。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甲与潘某某系福建同乡。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就潘某某经营的天津市**建材销售中心诉与王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6)津0110民初第482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王某甲于2016年8月15日前给付天津市**建材销售中心货款1003840元。二、被告王某甲于2016年9月30日前仍未将所欠货款给付天津市**建材销售中心,则被告王某甲另行支付违约金4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甲拒不履行确认的付款义务。根据潘某某的执行申请,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王某甲之父王某乙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王某甲在限期内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东某某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对其做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后,王某甲仍拒不执行并逃匿,后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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