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9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棋牌室内,摆放1台“武则天”游戏机供社会人员赌博,非法获利7000余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各退缴赃款3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退缴涉案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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