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集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市场**号**室。2018年1月16日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衡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9月14日分别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10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其哥哥王某乙(已死亡)一起利用王某乙租用在衡阳市蒸湘区**路**号一民房内开设赌场。王某乙负责组织安排赌场工作人员、联系赌客,王某甲负责接待赌客、抽头渔利以及准备烟、水、槟榔。赌场式以“开船”的方式进行,开船时间下午3点左右开始,下午6点左右结束,底注100元人民币起步,上不封顶。每场赌局均抽取“水子”5000元人民币。至2017年12月14日被查获,王某甲和王某乙在该民房开设了七场赌局,共计抽头获利30000余元,全部被王某甲用于还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否有参与管理、抽头渔利的帮助行为尚未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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