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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公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生于1985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5********,汉,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陶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股,先后在绵阳市涪城区新源茶楼、生活家茶楼等地点,以组织100元至300元起注的麻将赌局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并在每局赌局中抽头营利。赌场开设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加入该赌场占股分成,为保证赌场的正常运作,在参赌人员不够时参与打牌。该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25640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张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股,先后在绵阳市高新区21世纪花园茶楼、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嫘祖皇庭茶楼等地点,以组织100元至200元起注的麻将赌局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并在每局赌局中抽头营利。赌场开设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加入该赌场占股分成,为保证赌场的正常运作,在参赌人员不够时参与打牌。该赌场共抽头渔利数万元,赌资达数十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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