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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住彭阳县**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9日补查重报。

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

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高某某(已提起公诉)先后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王某乙(已提起公诉)以盈利为目的,在**农家乐、**村**农家乐、**镇**农家乐、彭阳县城原西门一饺子馆、刘某某家中等地方多次组织十余人以“推饼子”的方式聚众赌博,高某某抽头渔利累计1.4万余元,期间高某某带现金以“放板”的形式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11万余元,王某乙协助高某某记录“放板”来往的账务,王某甲杨某某交替协助高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抽头,赌博结束之后高某某王某甲一定的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案系聚众赌博行为而不是开设赌场行为,在聚众赌博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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