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代号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期**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5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在菲律宾由王某乙(在逃)、王某丙(在逃)等人开设的“天猫集团”相关赌博网站做客服,负责与参赌人员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沟通,解决充值和提款未成功、查询记录等各种技术问题,以及通过派送“彩金”方式引诱参赌人员继续赌博。王某甲获得非法利益7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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