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3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不起诉)在“小牛**”等微信群内,组织王某乙、丁某某、 胡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最大赢家赢取赌资5%的比例进行抽头获利,共计获利8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2020年8月6日至平湖市公安局**派出所退赃4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获利金额为8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系初犯,并已足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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