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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认为其**乡**站大集体身份政府未予认定,无法参加大集体改革,其于2015年开始到区、省、北京上访,北林区政府于2017年向其出具了复查意见,对其信访诉求不予支持。其未申请复核,在信访程序终结的情况下,在打工的同时,多次越级到省进京无理上访,缠访,其中进京无理信访登记达40余次。2019年2月份和3月份又先后四次到北京市国家相关信访接待部门登记,要胁地方政府为其解决诉求。2019年3月8日北林区信访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王某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3月16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驻京民警在北京将其抓获。其到案后自愿表示息访息诉,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有立案决定书、到破案经过、2019年3月8日北林区信访局信访案件移送函、相关部门关于王某甲上访的情况说明、相关证据材料、信访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相关材料、王某甲进京上访被劝返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表、信访登记记录、王某甲的住院病历等;证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某某、崔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丙、王某乙、高某某、佟某某、勒某某、景某某、闫某某的证言;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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