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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南舁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其姐夫王某乙在其家中喝酒,酒后王某甲想到之前与其堂哥王某丙因家务事有过节,随即就跑到同一院落住的王某丙母亲王某丁的窑洞外面,用塑料酱油壶将王某丁家房门上的一块玻璃打碎(价值7元),并将正在熟睡的王某丁惊醒(因王某丁年事已高,73岁,突然受到惊吓后发病,其儿子王某丙连夜将其母亲王某丁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丁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已由王某甲付清,且得到了王某丁家人的谅解)。其姐夫王某乙见王某甲酒后闹事,随即与王某甲的母亲王某戊上去劝阻,因王某甲体格较胖,王某乙在劝阻时被王某甲甩到花栏墙上,并在其胸部踩了一脚,致使王某乙受伤,王某乙在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时,被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右侧胸腔积液、胸壁及骶尾部软组织伤等伤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被害人王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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