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会**村**号,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11月28日20时许,肖某某(已判)纠集王某甲以及王某乙、赵某某、刘某某(以上三人已判)、苏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等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临海市运隆公司大门口守候准备殴打他人,后运隆公司员工崔某某、陈某领从运隆公司出来时,肖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人持刀、棍等工具殴打崔某某、陈某某并对二人拳打脚踢,导致崔某某、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某右上臂下段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右前臂远端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左手小指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其他部位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伤程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王某甲在现场有积极打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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