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1********,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河南省原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凌晨1时许,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民警李某某、张某某接110指派到新乡市红旗区“**KTV”检查中发现该设场所存在违规经营情况,应当停止经营劝离客人,在劝离客人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某、李某某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民警身上多处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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