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路**,现住址同上,太**段退休工人。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得知其儿子段某某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派出所带回审查,于是来到**派出所值班室询问案情,因不满值班民警王某乙的答复,双方发生口角,后王某甲辱骂民警王某乙,在民警王某乙告知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处置过程中,王某甲用其右手所持的钥匙将民警王某乙双臂划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认定的民警系依法强制传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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