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天门市**小区。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0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1时许,王某甲在本市佛子山镇王场村5组上坟时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1.986亩,过火农田面积185.833亩。
2020年5月1日,王某甲赔偿林地承包人肖国方人民币58000元、赔偿佛子山镇王场村村民委员会秸秆焚烧除黑斑费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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