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现住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雇请吴某某驾驶挖掘机到**镇**村委会**村旁自家林地内挖沟,11时许开始对林地内堆起来的杂木和树枝进行焚烧,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疏忽大意未确认火星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吴某某来到林地时发现之前燃烧剩余的火已经蔓延到了村民王某乙和王某丙、王某丁的林地内,二人便找来树枝对明火进行扑打,不久,分管新兴镇林区的护林员邓某某赶到现场并将情况上报新兴镇政府和森林公安局,附近村民和镇里的干部以及屯昌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赶到现场一起将火扑灭。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地块总面积52.1亩,全为IV级保护林地,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为43.7亩,无立木林地过火面积为8.4亩;被过火林木树种为马占相思树、橡胶树、加勒比松树及少量桉树。2020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李 容
书记员:符雅慧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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