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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小区**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7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8月11日补查重报。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月份期间,顾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可以无抵押借款信息,将殷某甲、殷某乙父子诱骗至王某甲处办理贷款购车,王某乙为王某甲提供一辆二手福特翼虎车辆,并将车辆过户至殷某乙名下,后王某甲等人向施某某所在贷款公司申请车贷83000元,施某某公司放款后,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诱骗殷某乙将福特翼虎轿车重新过户回王某乙二手车公司,后该车辆被转售。

2.2019年1月份期间,王某乙、王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虚构吴某某欲购买王某乙门市二手奔驰车、二手本田车事实,将王某乙门市奔驰车虚假过户至吴某某名下,再由王某甲提供帮助,向施某某所在贷款公司申请车辆贷款98000元,施某某公司放款后,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将吴某某名下奔驰轿车重新过户回王某乙二手车公司,后该车辆被转售。另同期贷款办理的本田轿车被出售。

3.2018年11月份期间,顾某某虚构可以无抵押借款信息,将徐某某诱骗至王某甲处办理贷款购车,王某乙为王某甲提供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并将车辆过户至徐某某名下,后王某甲等人向葛某某所在贷款公司申请车贷80000元,葛某某公司放款后,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诱骗徐某某将购入的二手车出售,得款亦被王某乙等人拿走,用于补齐车款等。

4.2018年11月份期间,王某乙、王某甲、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由宁某某以妹夫吉某某名义,虚构吉某某欲购买王某乙门市二手起亚K5轿车事实,将王某乙门市起亚K5轿车虚假过户至吉某某名下,再由王某甲提供帮助,向葛某某所在贷款公司申请车辆贷款70000元,葛某某公司放款后,吉某某将该车辆出售。

5.2018年12月份期间,顾某某虚构可以借款信息,将王某丙诱骗至王某甲处办理车辆贷款购车,购得一辆汉腾X7车辆,后王某甲伙同杜某某,诱骗王某丙将新购得的车辆以3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杜某某,后该车辆被杜某某出售,给王某丙造成重大损失。

6.2018年10月份期间,顾某某、王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朱某某诱骗至王某甲处办理贷款购车,后王某甲等人向杨某甲所在贷款公司申请车贷,杨某甲公司发放贷款及贷款返点107140元,王某甲、杨某乙等人介绍二手车商以39000元价格将该车辆回收,所得款项中的20000余元,被王某甲等人以各种虚立名目拿走。

7.2018年12月份期间,周某某至王某甲处办理贷款购车,并以1098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新起亚K3轿车,后王某甲伙同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周某某将车辆以12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得车当日,王某甲等人便将该车辆出售至东海一二手车商处,给周某某造成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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