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绥化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时许,王某乙驾驶黑A****T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长江路与庆丰街交叉口东侧超车后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的黑M****5号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乙电话报警,王某甲在现场等公安机关处理。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104.39mg/100ml。经绥化市交警支队北林大队责任认定,王某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104.39mg/100ml)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肇事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能够积极赔偿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对方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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