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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61********,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住四川省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5时许,王某甲在自己家中吃饭时喝了一、二两的白酒,当天18时许,驾驶自己的川T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自己家沿乡村公路向江坝村行驶,至江坝村一组处,与相对方向王某乙驾驶的川TY****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石棉县公安局处警民警在案发现场发现王某甲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在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了王某甲的血液样本并送检。

2019年5月16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2.2mg/100ml。

2019年7月5日,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乙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未减速靠右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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