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永州市**局宁远分局职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宁远县**街道办**社区**街**号,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LTCUPB7B01****6*)从宁远县中医院方向驶往宁远县印山花园方向,行驶至宁远县九嶷中路城管局门口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案发当日抽取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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