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镇**家园**区**楼**单元**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冀BG****小型轿车,沿友谊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龙华道南侧200米处时,被唐山市交警支队五大队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142.45mg/100ml。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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