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0********,汉族,高中文化,**集团怀化**段退休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段**村**栋**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8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大锅饭”餐馆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牌号湘N0WT**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泉雅苑路段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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