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1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闽JDE****号牌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新区岐关北往南方向行驶至168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程莹
2019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