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城**苑**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某某,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甘AH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金港城北门附近时,被此处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6.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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