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2007年7月14日因赌博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7年11月9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罚款200元;2011年7月8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20日因赌博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浙FY6****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嘉盐线净湘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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