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4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锦屏县公安局将其释放;2021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黎平县西门桥往锦屏县敦寨镇方向行驶,20时49分,当车辆行驶至敦新线0公里+500米(小地名:敦寨派出所)处时,被锦屏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值为85mg/100ml。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依法将王某甲带至锦屏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2月30日,经黔东南苗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16mg/100ml。

同时查明:案发时,王某甲持有B2D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次醉酒驾驶行为,2021年1月18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王某甲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于2021年3月2日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