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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街**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4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安市太白南路与西万路交叉口处出发,沿含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吉祥村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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