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86********,汉族,大学本科,**公司项目商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段**号**栋**层**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陕A****M黑色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北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醇浓度为138.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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