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2********,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初中文化,住金沙县**乡**村**。2019年8月28日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和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浙E47****小型轿车,途经德清县**镇**村**路段处,与路边护栏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德清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王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
4.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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