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76********,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2****的小型轿车,准备进入本市白某某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85.4mg/100mL。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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