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朋友罗某某、王某乙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发砂锅粥饭店吃饭、喝酒。次日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粤H9****号牌小轿车送他们回家,行驶至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与阳光路交界被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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