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国网山东省**公司青岛**公司员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麦岛路、宁夏路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市南区宁夏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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