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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61971********,汉族,个体经营,大专文化程度,住安阳市北关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与朋友在安阳市文峰区万达金街吃饭喝酒,2019年12月24日20时50分许,王某甲驾驶翼虎牌豫E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东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路北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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