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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83********,汉族,大学文化,**科技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园**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津D****1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天津市东某某宁静高速东丽湖西站收费站出发,沿东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丽湖路与东丽大道交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75mg/l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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