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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10日21时许,王某甲驾驶鲁******小型轿车在**路**路交汇北200米处与行人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勘察完毕后,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的王某甲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临沂市公安局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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