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9日22时26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明县石化小区门口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6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 视听资料执法录像;4.证人王某乙证言;5.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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