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苏AC****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江宁区科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宁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王某乙的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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