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职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单位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1157********,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73********,满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系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吉林**街**小区**号楼**楼**。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吉林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单位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吉林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期间,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注销)**王某甲,为承揽工程找到自己亲哥哥王某乙帮忙,后王某乙利用时任吉林市**区管委会**、党工委**、**区**、**区**等职务便利,先后找到吉林**公司、**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企业打招呼,帮助王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了吉林市**区**项目工程(二标段)、**区**河道整治工程、吉林市**区管网工程(污雨水工程)、吉林**城市商业综合体(住宅部分)一期工程二标段B1.B2住宅项目工程和永吉**广场项目工程,为王某甲获取了巨额利润。2012年年末,王某甲以127.881万元价格购买吉林市**小区住宅两套(上下两层,打通),后送给王某乙一家居住直到案发前。2013年至2019年间,王某甲送给王某乙三张银行卡,并通过银行存款、转账等方式多次存入三张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421.5万元。综上,王某甲送予王某乙财物共计549.381万元
2019年7月16日吉林市监察委工作人员将王某甲带至留置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问题线索交办单、吉林市监察委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件提起、到案经过、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吉林市**区人大常委会文件、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王某乙干部履历档案、证明、工商档案、**区**项目工程二标段资料、**家园二标段工程付款明细及凭证、**区小兰旗河河道整治工程资料、吉林**江城A区项目工程合同资料、吉林**住宅项目资料、吉林**商业综合体B1.B2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永吉**购物中心项目工程资料、吉林**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资料、银行查询明细、机动车档案资料、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费明细。
二、证人证言
证人邹某某、段某某、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徐某某、于某甲、孙某某、乔某某、吴某某、范某某、于某乙、卢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曲某某、常某某、王某丙、胡某某、王某乙、于某丙、陈某某证言。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但本案具有犯罪情节较轻、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单位吉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依法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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