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孙某甲、陈某甲伙同王某丙笼络社会闲散人员邱某甲、陈某乙、田某某、吕某某、王某甲、邱某乙、孙某乙、卢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恐吓、殴打、诱骗等方式对受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等未成年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受害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费县、河东区、经济开发区等地宾馆从事卖淫等非法活动,攫取巨额利益,影响极其恶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框架内,孙某甲安排王某丙租赁房屋作为窝点供未成年卖淫女生活,孙某甲负责日常运转、教育、管理未成年卖淫女,卖淫所得均有孙某甲统一支配:该犯罪团伙卖淫所得款项的百分之五十由孙某甲上交陈某甲,陈某甲利用其派出所辅警身份,负责充当该犯罪团伙的幕后“保护伞”,陈某甲利用其查处卖淫嫖娼案件的便利,将嫖客信息提供给孙某甲,方便该犯罪团伙招揽嫖客,从事强迫卖淫等犯罪活动:王某丙在兰山区****小区*座****室负责对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的日常看管,并在网上招募嫖客;陈某乙负责在兰山区****小区*座****室内协助王某丙对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管理和看管,并在网上招募嫖客;卢某某负责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卢某某通过微信与嫖客谈好价格确定好卖淫女后,与王某丙联系,由王某丙负责同意安排卖淫女出台;吕某某负责在费县**镇**村**商务宾馆管理并看管在**商务宾馆暂住的李某甲、付某某、童某某等卖淫女:田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孙某乙等人在孙某甲的指使下负责在市内夜店场所或者朋友介绍等方式以谈对象的名义欺骗未成年女性的感情,编造债务缠身、身患**、美好爱情等故事,先后将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等人诱骗至兰山区****小区*座****室和费县**镇**村**商务宾馆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从事卖淫活动,在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等人从事卖淫的过程中,邱某乙、孙某乙、邱某甲、吕某某、田某某负责接送、望风和监视。孙某甲伙同吕某某在费县**镇**村开设**商务宾馆作为卖淫窝点,并安排吕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和对在宾馆的小姐进行看管。孙某甲伙同王某甲在兰山区**镇等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成立“***”、“***”等打手团队,并由王某甲负责日常管理和安排,为孙某甲卖淫团伙服务,充当打手角色,打击其卖淫团伙的竞争对手。
(二)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
1、2020年4月份,孙某甲纠集田某某、王某甲、邱某甲等人窜至兰山区**镇**小区东门,采用扇耳光、辱骂等方式无故对石某某进行殴打。
2、2020年4月中旬,孙某甲纠集田某某、王某甲等人窜至费县**镇,采用扇耳光、辱骂等方式无故对一男子进行殴打。
3、2019年12月份,孙某甲纠集王某甲等人,在兰山区**镇***门口,无故殴打崔某某及崔某某的男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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