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响检刑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2********,汉族,本科文化,江苏省**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居委会**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9日,王某乙因涉嫌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交警现场检测,王某乙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王某乙酒后驾车,且涉嫌危险驾驶的情况下,为使王某乙逃避处罚,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词时提供虚假证言。2019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响水县公安局**大队**中队供述了自己为使王某乙逃避处罚而做虚假证明的事实,并如实反映了实际情况。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0时左右,王某乙酒后驾驶苏E2****号小型轿车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响水县**镇**路**超市门前路段行驶至**镇**小区,在该小区内与群众发生纠纷被举报,后被响水县**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王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呼气检测含量达116mg/100ml,仍向公安机关谎称王某乙酒后未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王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尚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22日至响水县公安局**大队**中队主动承认错误,反映王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响水县公安局对王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王某乙已于2019年12月23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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